天府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为更好地服务全国现货交易商,方便各类交易商参与交易所的现货电子交易,提升交易所的现货市场服务功能,采用会员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面向交易商的服务网络。为规范会员行为,加强会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包括综合类会员和经纪会员。
综合类会员根据交易所授权,为交易所提供上市商品的市场推广,为交易商提供服务;推荐经纪会员,协助交易所为经纪会员提供日常服务;
经纪会员根据交易所授权,为交易所提供上市商品的市场推广,为交易商提供服务。
第四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具备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软硬件设施;
(三)有熟悉大宗商品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规则的经营团队;
(四)有较强的市场推广、开发能力;
(五)承诺遵守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六条 会员申请程序
(一)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会员申请书;
2. 申请机构简介及高管人员简历;
3. 章程;
4. 财务报表;
5. 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 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 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10.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二)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三)申请机构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交纳相关费用。
(四)申请机构完成上述手续后,交易所向申请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会员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会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交易所在全国范围内按照适度竞争性的区域保护原则对会员进行布局。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综合类会员权利:
1.进行交易商的市场开发;
2.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商入市交易手续;
3.按协议约定获得收益;
4.向交易所推荐经纪会员;
5.交易所书面授权的其他权利。
(二)经纪会员权利:
1.进行交易商的市场开发;
2.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商入市交易手续;
3.按协议约定获得收益;
4.交易所书面授权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所各项业务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
(六)负责所开发交易商的管理;
(七)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八)配合交易所对其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九)实时关注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及电子交易平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交易商;
(十)履行保密责任;
(十一)按交易所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严禁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一) 代理交易业务;
(二) 直接向交易商收取任何款项;
(三) 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四) 泄露交易商的信息;
(五) 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六) 不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
(七) 从事妨碍交易所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的活动;
(八) 未经交易所书面授权,以交易所名义对外宣传和开展业务;
(九)从事损害交易所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十)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交易所制订考核办法,对会员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会员应协助交易所对其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如下:
(一)指导交易商按《天府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风险控制;
(二)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的对外宣传工作须遵守交易所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发布未经交易所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所和交易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转让、继承、暂停和取消
第十四条 综合类会员资格的转让:
(一)转让方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交易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交易所批准同意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以下事项:
1. 转让方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转让方向交易所退还各种空白票据、空白合同、空白协议书、会员资格证书、铜牌及其它应交还的文件和证书;
3.受让方到交易所签订有关会员的法律文件;
4.其它按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综合类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一)正在接受有权机关对其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进行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调查期间;
(三)与交易所存在债务纠纷尚未了结;
(四)尚未付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继承
当会员的法人主体资格出现变化时,新的资格继承人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可继承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暂停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未在约定期限内将相关费用交纳完毕;
(二)未按时进行会员年度核查登记;
(三)未有效履行会员职责。
会员在资格暂停期间,不享有会员权利,会员的相关收益待会员资格恢复后按原约定分配。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会员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直接向交易商收取任何款项;
(三)从事损害交易所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四)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五)不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
(六)出现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获批准;
(七)会员资格暂停后,整改期满仍不合格;
(八)其它违反交易所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接到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 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向交易所退还各种空白票据、空白合同、空白协议、会员资格证书、铜牌及其它应交还的文件和证书;
3. 其它按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事项。
交易所在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上公布该会员被取消资格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年度核查登记制度,年度核查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年度核查登记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会员年度核查登记表;
(二)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交易所对会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年度核查登记的,在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它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处罚;
(十)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业务细则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制止其违规行为,并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措施:
(一)批评;
(二)警告;
(三)在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上公告批评;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