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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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9-12    来源:天府商品交易所   浏览次数: 33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风险管理。若采用新的风险管理措施,将通过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电子交易平台或其它方式予以公告。

第二条 交易所采取交易商准入制度、全款全货制度、报价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处理、风险警示制度,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交易商有及时浏览交易所网站的基本注意义务。

 

第二章  交易商准入制度

第五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合格投资者;

(二) 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 承诺遵守本办法和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则、细则;

(四) 不存在严重违法记录;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被交易所取消资格的交易商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为交易商。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第七条 申请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后,须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审批通过的申请者方可获得交易商资格。

第八条 已被取消或终止资格的交易商如申请重新入市,需按交易所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第三章  全款全货制度

第九条 全款全货制度:买方交易商应当按照订单金额交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应当按照订单数量交付全部货物。。

 

 

第四章  报价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意报价,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对商品实行报价管理,具体标准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报价管理时,将通过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电子交易平台或其它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交易所定期根据商品的交易量、市场因素、国家政策等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对商品报价做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市场交易处于异常情况,可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 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 交易商通过合谋,集中资金,联手竞价,恶意托市,操纵或扰乱市场价格的;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调整违约金比例、限制交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十四条 交易所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交易所应对异常情况所采取的相应的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交易所加强电子交易平台和通讯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采用新技术更新强化电子交易平台功能,选择非交易时间检修设施设备,尽量避免设施设备故障造成交易的中断,保障交易环境安全。

 

第六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

(一) 交易价格出现异常;

(二) 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三) 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 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 交易商涉嫌违规;

(三) 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七章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