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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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9-12    来源:天府商品交易所   浏览次数: 27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监督管理,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仓单监管机构、担保机构、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第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通过交易所认证并与交易所签约,为交易商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割的仓库。

第四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其检验结果将被交易所作为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五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规定(品牌、规格、质量等)的商品交付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六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经交易所认证品牌商品的《仓单》,提交交易所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权属凭证。

《注册仓单》对应商品的提货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办理。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核定库容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仓单》的最大数量。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

 

第三章  指定交割仓库的申请、审批和注销

第八条 获得指定交割仓库资格须经交易所审批,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犯罪纪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 资产规模大,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库房、货场有一定规模,仓储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储存条件良好,符合储存交易所交割商品的要求;

(五) 安全、消防设施、设备齐全;

(六) 具备良好的进出库装卸能力和交通运输条件;

(七)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专业管理团队,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九) 具备应用交易所交割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能实时准确反映交割商品的动态情况;

(十)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

(十一)  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 仓库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出具的同意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七) 单位简介及仓库管理制度、货物进出库管理制度、仓库盖章确认的收费标准。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审批办理程序:

(一) 交易所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批准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并签订《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合作协议》;

(四) 交易所颁发《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证书、并授牌;

(五) 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专人办理交割业务,并向交易所提交授权书及其签字样本(原件)和指定交割仓库预留印鉴;

(六) 交易所在网站(www.chinatme.com)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销资格流程: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销资格应提前三个月向交易所递交《终止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在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公告注销其资格。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销资格未获批准前,必须按照《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合作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直至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此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妥善办理如下事宜:

(一) 递交《终止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与交易所全部业务及未完成业务的明细;

(二) 协助交易所注销《注册仓单》;

(三) 结清与交易所有关的债权债务。

 

第四章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有权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交易商收取相关费用;

(二)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交割商品入库;

(三)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商办理交割商品入库手续;

(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检查和监督。认真做好交易商交割商品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交割商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

(二) 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交易所、交易商的工作;

(三) 保障足够库容,优先安排交易商的交割商品入库;

(四) 向交易所、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割商品的最长保管期,出入库、仓储等费用,进出手续、流程,运输、消防措施等,积极协助交易商安排交割商品的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运输等相关事宜,为交易所、交易商提供良好服务;

(五)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交割商品,确保交割商品安全;并在交割仓位、交割商品上设立明显标示;

(六) 保守与交易所、交易商、交割商品相关的商业秘密;

(七) 确保出具的仓单与实物相符,并对出具的《仓单》和交易所依据其仓单开具的《注册仓单》或《提货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原因造成《注册仓单》、《仓单》或《提货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 交割商品入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交割商品的产地、规格及外观质量和数量;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割商品数量超损或质量问题的,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

(十)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割商品安全的诉讼、仲裁、法院查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交易所;

(十一)  若交易所调整规则,指定交割仓库应按调整后的规则严格执行;

(十二)  原始单据(仓单、提货单,进、出货物原始凭据等)至少保存5年;

(十三)  接受交易所指定的监管机构的监管,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

(十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严禁指定交割仓库发生以下行为:

(一) 在交易所参与其提供交割服务商品的交易;

(二) 开具虚假《仓单》;

(三) 未完成对交割商品规定的检验项目或检验不合格时开具仓单;

(四) 蓄意刁难,造成交易商违约;

(五) 违反交易所相关交割业务规定,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出入库;

(六) 超出交易所审定的项目、审定标准收费;

(七) 挪用或擅自调换交割商品;

(八) 盗卖交割商品;

(九) 其它损害交易所、交易商正当权益的行为。

如指定交割仓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因指定交割仓库违规或违约行为给交易所或交易商造成损失的,指定交割仓库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入库和出库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入库流程:

(一) 交割商品接收。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按仓库要求提交《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仓库在收到《入库申请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 交易商应将符合交割标准要求的交割商品在指定时间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三) 交割商品运抵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对交割商品进行验收。在验收入库交割商品时,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应及时与交易商进行沟通,同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四) 商品验收。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商品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验收(各产品需要提供独立第三方检验报告或者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生产厂商、生产地、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等。交割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五) 商品入库和开具《仓单》。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单》。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各种交割商品不同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储存方式,对交割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的交割商品完好。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交易所、交易商的要求,用科学合理的运输方式将交割商品发送出库;交割商品出库应仔细核对《提货单》,检查无误方可发货;每日发运完毕后应及时登销账、整理原始单据、清理场地;对需要运输的货物应提前做出合理的安排,并告知交易所、交易商;收回的《提货单》加盖“货讫”章后保存。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交割商品进出库及过户时,应做好保管、统计账的登、销工作。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交割商品单独设账管理。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易所交割商品的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

 

第六章  《注册仓单》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册仓单》的《仓单》对应商品的品牌、质量等条件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仓单》的开具:

对于符合《注册仓单》开具条件的《仓单》,经交易所确认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根据该仓单载明信息,按照一一对应的关系生成相应的《注册仓单》。交易商可以在其交易终端上查询《注册仓单》的申请情况。《注册仓单》生成后,交易所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第二十三条 《注册仓单》生成后,可以电子《注册仓单》的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四条 《注册仓单》对应商品的提货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办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仓单》注销是指《注册仓单》所有权人将《注册仓单》转为对应的《提货单》或《仓单》。

(一) 领取《提货单》的,《注册仓单》所有权人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审核后开具《提货单》给《注册仓单》所有权人,同时注销《注册仓单》,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

(二) 领取《仓单》的,《注册仓单》所有权人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交易所审核后注销《注册仓单》转为《仓单》,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

(三) 因《注册仓单》对应的货物损毁、灭失或超期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注销相应的《注册仓单》。

    第二十六条 《注册仓单》有效期根据不同商品具体制定。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须对《仓单》及《注册仓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保证《仓单》及《注册仓单》的信息与实际一致。如因《仓单》及《注册仓单》的信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所有权人出现损失,指定交割仓库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有权依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签订的协议要求指定交割仓库赔偿并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处罚。

 

第七章  指定交割仓库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定期检查、交易所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具体如下:

(一) 仓库自查: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交割细则、协议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自查情况报交易所存档备查;

(二) 交易所定期检查:交易所定期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指定交割仓库每月的自查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对指定交割仓库不符合交易所规则、规范的地方提出整改建议,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 交易所抽查: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反映的情况,随时对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商品交割和交割商品仓储过程中对交易所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 交易所专项检查:发生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对交割仓库进行专项检查:

1. 交割商品集中、大量出入库;

2. 交割商品可能发生质量风险;

3. 检查对象可能出现经营及其它风险;

4.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 年度审查:交易所制定考核标准,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工作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减少核定交割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经营状况、账目管理、交割商品保管、进出库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天府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