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商品交易所《注册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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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9-12    来源:天府商品交易所   浏览次数: 28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注册仓单》的管理,规范商品交割行为,保证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仓单监管机构、担保机构、指定结算银行以及相关人员在办理与《注册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第三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规定(品牌、规格、质量等)的商品交付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四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经交易所认证品牌商品的《仓单》,提交交易所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权属凭证。

《注册仓单》对应商品的提货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办理。

 

第三章  《注册仓单》一般规定

第五条 交易所建立注册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注册仓单》各项业务进行管理。注册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注册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交易商名称和交易商编号;

(二) 仓单编号;

(三)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

(四) 指定交割仓库名称;

(五) 开具人、开具日期;

(六) 备注;

(七) 《注册仓单》应当载明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注册仓单》可以用于商品交割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八条 《注册仓单》根据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仓单》所载明的信息、按照一一对应关系生成。指定交割仓库须对《仓单》及《注册仓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保证《仓单》及《注册仓单》的信息与实际一致。如因《仓单》及《注册仓单》的信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所有权人出现损失,指定交割仓库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有权依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签订的协议要求指定交割仓库赔偿并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处罚。

 

第四章  《注册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 《注册仓单》的生成程序包括《注册仓单》申请、审核、开具环节。

第十条 申请《注册仓单》的《仓单》对应商品的品牌、质量等条件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交易商付清交易所规定的仓储等相关费用后可以向交易所提交《注册仓单申请书》。

第十一条 《注册仓单》的审核:

交易所接到交易商《注册仓单申请书》和《仓单》后进行审核,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开具《注册仓单》。

第十二条 《注册仓单》的开具:

对于符合《注册仓单》开具条件的《仓单》,经交易所确认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根据该仓单载明信息,按照一一对应的关系生成相应的《注册仓单》。交易商可以在其交易终端上查询《注册仓单》的申请情况。《注册仓单》生成后,交易所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三条 《注册仓单》生成后,可以电子《注册仓单》的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割。

第十四条  《注册仓单》有效期根据不同商品具体制定。

 

第五章  《注册仓单》的流转

第十五条 《注册仓单》的流转是指《注册仓单》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背书、质押。

第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注册仓单》所有权人的申请或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流转。

 

第六章  《注册仓单》的注销

第十七条 《注册仓单》的注销是指《注册仓单》所有人将《注册仓单》转为对应的《提货单》或《仓单》。

第十八条 领取《提货单》的,《注册仓单》所有权人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审核后当日开具《提货单》给《注册仓单》所有权人,同时注销《注册仓单》,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九条 领取《仓单》的,《注册仓单》所有权人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交易所审核后在系统内注销《注册仓单》转为《仓单》,同时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二十条 因《注册仓单》对应的货物损毁、灭失或超期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注销相应的《注册仓单》。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