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商品交易所交割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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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9-12    来源:天府商品交易所   浏览次数: 45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割风险管理,维护交割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割的正常进行,根据《天府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交易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交割风险管理。若采用的新的风险管理措施,将通过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电子交易平台或其它方式予以公告。

第二条 交易所采取指定交割仓库认证制度、第三方监管制度、第三方担保制度、核库和巡库制度、第三方检验制度,控制交割风险。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交割风险管理。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担保机构、仓单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指定交割仓库认证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对仓库实行严格的认证制度, 获得指定交割仓库资格须经交易所审批,申请指定交割仓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犯罪纪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 资产规模大,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库房、货场有一定规模,仓储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储存条件良好,符合储存交易所交割商品的要求;

(五) 安全、消防设施、设备齐全;

(六) 具备良好的进出库装卸能力和交通运输条件;

(七)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专业管理团队,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九) 具备应用交易所交割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能实时准确反映交割商品的动态情况;

(十)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

(十一)  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的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 仓库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六)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出具的同意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七) 单位简介及仓库管理制度、货物进出库管理制度、仓库盖章确认的收费标准。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第六条 申请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后,交易所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申请单位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指定交割仓库资格,交易所向其颁发证书、并授牌。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出具的仓单与实物相符,并对出具的《仓单》和交易所依据其仓单开具的《注册仓单》或《提货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所将认证的指定交割仓库通过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电子交易平台或其它方式进行公告。

 

第三章  第三方监管制度

第九条 交易所为了确保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仓单的真实有效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易所依据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仓单》所生成的《注册仓单》项下的货物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对所监管货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交易所对监管机构实行严格的认证制度, 获得监管资格须经交易所审批,申请成为交易所监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纳入准入范围:监管业务在分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分公司获得其母公司有效授权的;

(二) 资产规模大,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净资产不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三)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 具有仓储物流经营资质,仓储物流经营及仓储监管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

(五) 主营仓储物流业务,有严格且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六) 具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建立和完善与交易所模式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 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专业管理团队,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的监管管理经验;

(七) 具备应用交易所交割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能实时准确反映交割商品的动态情况;

(八)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

(九)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或不良诚信记录;

(十)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监管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股东背景、行业地位、仓储及经营能力等介绍材料;

(二) 经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四) 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报表未经审计,要求至少收集连续四个季度的季报);

(五) 监管机构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货物出入库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六) 与银行历史合作情况及资信记录;

(七) 监管机构所持有的特殊行业运输、经营许可证;

(八)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后,须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申请单位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监管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注册仓单》所对应的货物实施监管,承担相应货物的入库、储存、出库监管等管理责任,以保证交易所对《注册仓单》所对应的货物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交易所开具的《提货单》是提取被监管物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交易所签发的《提货单》,监管机构不得允许指定交割仓库办理监管物的提货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监管机构实行监管机构自查、交易所定期检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度审查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第四章  第三方担保制度

第十六条  交易所为了防范交割风险,可要求指定交割仓库提供第三方机构为其履行职责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一旦交易所认定担保机构所担保的指定交割仓库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交易所有权直接要求担保机构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指定交割仓库与交易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承担的一切债务;

(二)     指定交割仓库因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应支付给交易所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它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     交易所及其交易商为实现上述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必须是指定交割仓库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企业,或交易所认可的有实力的专业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资产规模大,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注册资本不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二)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或不良诚信记录;

(四)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担保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     担保机构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后,须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审核通过的申请者方可获得第三方担保人资格。

 

第五章  核库和巡库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在批准《注册仓单》前,可安排核库人员对该《仓单》对应的商品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二十二条    核库主要内容包括:《仓单》对应商品的数量、质量、商品所有权以及仓库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核库人员核库完毕后应在《核库报告书》上记录核库情况,签署核库意见,监管单位、指定交割仓库也应在该《核库报告书》上签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安排巡库人员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巡库频率和巡库要求,对指定交割仓库、监管人及其商品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巡库频率和巡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巡库内容包括商品数量、质量、权属情况以及仓库日常管理等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经营状况、账目管理、交割商品保管、进出库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巡库过程中,若发现指定交割仓库或监管人存在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 下发整改通知书;

(二) 暂缓办理仓单注册;

(三) 减少核定交割库容;

(四) 暂停交割业务;

(五) 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第二十八条    巡库完成后,巡库人员据实填写《巡库报告书》,签署巡库意见,监管单位、指定交割仓库也应在该《巡库报告书》上签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定期汇总核库、巡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同指定交割仓库、监管方进行沟通,及时总结经验,防范交割风险。

 

第六章  第三方检验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所为确保商品质量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指定第三方机构为交易商提供质量检验服务,其检验结果将被交易所作为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指定检验机构应拥有省级或省级以上认证资质。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成为指定检验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 指定检验机构认证资质证明;

(五) 检验收费标准;

(六) 检测方法清单;

(七)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第三十三条    因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瑕疵而造成交易所交易商损失的,该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将认定的指定检验机构及其收费标准通过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电子交易平台或其它方式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