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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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8-31    来源:天府商品交易所   浏览次数: 4477

第一条 为保证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仓单监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协议交割是指由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货物的交割时间、数量、规格、交货地、货款支付等事项的交割方式。协议交割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发起方交易商可在发起交易时选择标准交割或协议交割。

第五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在合同签订后可共同提出协议交割申请,并填写协议交割申请单。交易所在收到申请30分钟内对协议交割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协议交割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不得撤销。

第六条 协议交割流程:

(一)交易所冻结买方交易商全额货款;

(二)交易所通知卖方交易商办理交货;

(三)卖方交易商应在不迟于协议规定日期前向交易所提交《注册仓单》或向买方交易商提交《仓单》。卖方交易商提交《注册仓单》的,书面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注册仓单》背书或转为《提货单》。买方交易商收到《仓单》、《注册仓单》、《提货单》后,向交易所提交《天府商品交易所交割收货确认函》;

(四)卖方交易商提交《仓单》、《注册仓单》、《提货单》后,买方交易商应当对《仓单》、《注册仓单》、《提货单》对应的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卖方交易商提交《仓单》、《注册仓单》、《提货单》后的次交易日15:30为买方交易商最迟的确认时间。买方交易商在最迟确认时间前未提出异议或提交《天府商品交易所交割收货确认函》,视为买方交易商已确认收货无误。交易所不迟于买方交易商最迟确认时间后的次交易日将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商账户上;

(五)买卖双方交易商发生数量、质量等纠纷的,由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可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参与交割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应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见上市交易商品的公告。

第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